散播裸照报复女友,是否构成侮辱罪?
作者/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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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洪某通过QQ聊天结识吕某,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吕某向洪某索要裸体照片及视频,并将相关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7月,二人分手。吕某心生报复,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散布洪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四个微信群的成员人数均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还向洪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上述裸照及视频,对洪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困扰。2023年10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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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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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并非单纯依据传播数量,而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极度私密或具有高度贬损性的信息;二是传播范围的大小,包括网络平台的开放性、群组成员数量、实际点击量等;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手段的恶劣程度;四是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实际损害,以及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工作、生活产生的现实影响。裸体照片及视频属于个人隐私中最具私密性的信息。行为人将其在网络上散布,不仅直接贬损他人人格、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对其近亲属造成连带伤害,破坏家庭安宁。因此,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吕某因恋爱不成心生怨恨,为报复被害人,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持续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多人及多个大型微信群组发送被害人的裸照及视频。其传播的微信群中,有四个群成员均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传播范围极广。同时,吕某在发送时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并故意向被害人的亲友、同学发送,意图彻底摧毁被害人的社会形象,主观恶意明显,手段卑劣。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对被害人的心理、工作和生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完全符合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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