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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刘某受托建设“小产权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郭彦卫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省某县村民。该县某村委会决定建设“民兴家园”村民住宅楼项目,并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刘某负责出资建设。
该项目先后取得县国土局的用地预审意见、镇政府的同意建设意见及县城乡规划局的选址意见。此后,刘某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完整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建设,并向本村村民销售了部分房屋。
随着国家政策调控,当地房地产管控趋严。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销售房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解读】
面对“非法经营”这一“口袋罪”,律师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破局”?本案中,郭彦卫律师紧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精神三个维度进行了有效辩护。
一、销售“小产权房”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目前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共20余种,如非法买卖专营专卖物品、非法买卖许可证件、非法从事证券或保险业务等,但均不包含“建设或销售小产权房”这一情形。
律师指出,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就明确指出: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的问题政策性强,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一权威意见是本案无罪辩护的有力支撑。该答复虽非正式司法解释,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该类问题的审慎态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违反了“红头文件”或地方政策,就算“违反国家规定”吗?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地方政府的管控政策或部门规章,但并未违反上述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律师强调,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这是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宽的法律红线。
三、项目手续不全就是“扰乱市场秩序”吗?
本案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同意,并取得了国土、规划、镇政府等部门的预审或同意意见,属于村内新民居工程。
律师指出,该项目主要面向本村村民销售,属于解决村民居住问题的性质。在调控政策发布后,虽有外部人员关注该项目,但刘某及时进行了疏导并退还了相关定金,未对外大规模销售。因此,该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当地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具备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本案的判决厘清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小产权房”等历史遗留或政策性问题,应当优先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规制,而不能动辄使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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