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申某涉嫌诈骗无罪

检察院不起诉:申某涉嫌诈骗无罪

作者/庞敬涛律师

【案情简介】

申某系海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其公司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网上商城程序项目,急需资金。2018年1月的一天,申某在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授意下,找到与其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朋友张某,说公司转让原始股,25万元一股,张某深信不疑,便于2018年1月13日至16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申某100万元。于2018年12月19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称诈骗,于2019年1月13日,申某被北京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案件结果】

2019年9月23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申某不起诉。

【律师辩护观点】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庞敬涛、姚志明律师担任申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申某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辩护人向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随被采纳,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申某释放,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辩护人又提出《申某涉嫌诈骗案法律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申某有犯罪事实,其行为无罪,理由是:

1、嫌疑人申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张某钱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从钱款募集的时间来看,嫌疑人申某主观上意图将该笔钱用于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项目投资,故申某自始并没有非法占有该笔钱款的目的。从钱款的流向来看,该笔钱款主要用于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项目,嫌疑人申某事实上没有非法占有或者肆意挥霍该笔钱款的实际行为。

2、刘某作为海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道并且要求申某以公司原始股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故申某是代表公司向张某募集资金。

根据申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刘某对申某以25万元一股价格向张某募集4股100万元投资款的行为事先知情并表示认可。刘某始终要求申某通过股权、利息等方式为公司募集资金,申某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基于刘某的指使,而非其本人意志。申某以原始股方式向张某募集资金的行为实际是代表公司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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