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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和李某是邻居,2019年2月6日,两人在小卖部买东西时,开起了玩笑,嬉笑不断,还相互进行推搡。其间,李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见此状况,周某还以为李某也在开玩笑,让他“不要装”,但见倒在地上的李某始终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李某面色发紫,且气若游丝。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店主赶紧叫来李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李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当家属了解到李某死前曾和周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理论,周某却态度强硬,李某的家属便报了警。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李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案件结果】
警方向某检察院提请对周某逮捕时,某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李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李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律师解读】
周某与李某推搡戏耍时,李某突然心脏病发,周某眼见李某发病倒地却慌张逃离,直接放任李某发病死亡的行为,其是否涉嫌过失杀人罪,可以免除刑责吗?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材料来看,周某对李某患有冠心病并不知情,也无法预见只因互相的玩笑推搡就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周某的惊慌逃离也不能代表其已经预见死亡结果而故意不施救,不能以行为人遇到危险的下意反应,即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意识,周某并不符合过失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周某不明知李某有冠心病,也不具有恶意致李某死亡的故意,当然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犯罪的成立需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表面上看,因周某的玩笑行为刺激了李某,导致李某心脏病发,后周某逃离,没有施救,二者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在过失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上,要求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从案件审查上看,周某的玩笑行为不足以导致李某死亡,受开玩笑刺激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因仅占很小比例,本案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过失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周某见李某倒地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因这涉及到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从客观上讲,周某的玩笑行为并不足以使李某处于危险状态,只是因李某的病发自陷入危险状态中,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周某,周某因此也不完全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因此,周某的见死不救行为不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尽管周某不承担过失杀人罪的刑责,但李某是与周某在玩笑过程中病发,周某见到李某陷入危险应该救助而没有救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韩英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担任开国元首毛泽东侄女毛小青及其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人民公安报社中国警察网专家团成员。曾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凤凰网》等网站、报刊发表案例分析、法制文学、散文、诗词共五百余篇,代表作《案例分析警世录》《清明时节泪纷纷》《开国元勋英模颂》《抗日殉国民族魂》等。联系电话:1352258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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