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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抢夺客车司机方向盘,构成犯罪吗?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在大英县乘坐遂宁往绵阳的川B×××××客车,当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上车以后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售票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有乘客赞同司机说的车票价格,被告人何某便用手打坐在前排的两名乘客,后排有乘客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达不满,被告人何某又用手打了两名乘客,在打了最后一名乘客后,被告人何某跑至客车驾驶员处,用双手握住方向盘,并且整个身体向右倾斜拉拽方向盘,导致客车紧急停车。被告人何某打乘客及拉拽方向盘时,车辆监控记录仪上显示的速度为30-40km/h,客车上共有司乘人员34人。某县公安局民警接110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传唤被告人何某到沱牌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客车监控视频等。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从重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意见是:何某因过量饮酒引发该案,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中提交住院病历一份,以证实被告人何某2009年2月6日因患病毒性脑膜炎住院治疗,该次病情给被告人何某大脑造成一定损害,导致其情绪易激动,对本案发生有一定影响。
被告人何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何某2009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同年3月经治愈出院,且其患病与本案案发时隔十年之久,没有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患病与本案发生有关联,对辩护人该证明观点及相关辩护意见不应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证据相符,应当对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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