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切莫玩忽职守,否则应受惩罚!

公职人员切莫玩忽职守,否则应受惩罚!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6日,AAA县 X村民以该村采石场采石炸炮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为由,到新保采石场阻止施工,在该过程中,村民蒙某将采石场的志高牌70A潜孔钻操纵台从山崖上推下,造成该机器毁坏。7月18日,AAA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AAA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志高牌70A潜孔钻操纵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认定被毁坏的潜孔钻操纵台价值6054.40元。7月27日,AAA县公安局依据该价格鉴定结论,以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立案侦查,7月30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9日对其执行逮捕。9月24日,蒙某对AAA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AAA县价格认证中心即重新组织人员,由原AAA县物价局局长梁某、韦某、罗某等人到云南省B县了解该设备的价格,经核实发现其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确实测算偏差。9月29日,AAA县价格认证中心撤销了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书,由委托方重新启动委托鉴定程序。9月30日,AA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蒙某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AAA县公安局再次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2017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志高牌70A潜孔钻操纵台作出鉴定价格为890元的结论。2017年5月7日,AAA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蒙某一案中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决定对蒙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作不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罗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涉案财物作出错误的价格鉴定结论,致使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62天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两被告人系AAA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资质,AAA县价格认证中心虽属于事业法人,但两被告人在履行公安机关委托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从事国家管理职权的公务活动,具备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及特征,因此,两被告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第二,两被告人在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作出失实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导致公安机关对他人追究责任而予以关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三,本案中两被告人作出失实的价格鉴定并非主观故意,是过失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综述,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认定两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政府任职文件、资格证书等书证,有证人梁某、庞某、辛某等人的证言,有被告人韦某、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两被告人及辩护人潘绍英提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需要对志高牌70A潜孔钻操纵台内部元件进行质量技术鉴定,以便确定配件是国产还是进口的问题,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桂价认鉴(xxxx)1号《关于对潜孔钻操纵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已经声明该结论限定于委托的志高牌潜孔钻70A的操纵台所配置的继电器、电路板等是原厂正常配置的国产件。因此,法院没有采纳该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涉案财物作出失实的价格鉴定结论,导致他人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而关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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