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策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做罪轻之辩?

辩护策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做罪轻之辩?

作者/刘高锋律师

【案情简介】

卢某在某投资公司任销售业务员,在职期限为一年半,其主要工作的内容是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回报24%/一年期,12%/半年期。销售的方式为口口相传、小区/公园派发宣传单,公司的项目产品有蔬菜基地、芽菜项目等。

卢某在任职期间共吸收资金210余万元,提成10余万元。

卢某到案后,被羁押在看守所。同时,卢某与其任职单位的其他被告人分案处理

【控方意见】

检察院认为,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卢某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辩护期间,通过会见被告人,同时与检察院积极沟通。检察院在本来3至5年的刑罚幅度内,经综合考虑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在整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等辩护意见,量刑建议在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卢某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小,并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培训等行为,应被认定为从犯。

卢某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

【法院审判】

目前本案已经完成开庭审理,同时考虑卢某当庭表示可以联系其家属退赃的意愿,法院表示庭后再予以核实联系,如有退赃情形,则可以考虑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对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于高发期,在笔者担任辩护人的几起案件中,在单位中的任职有业务员、公司高管等均有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人数多、涉案数额大、办案周期长、审计难度大、证据数量大等特点,所以,难免会出现办案人员不能全部兼顾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和特别情形的可能,故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充分发挥积极辩护的作用,做到综合全案、考虑特殊情形,有的放矢。

在本罪中,辩护律师紧紧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尤其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进行充分论证,就犯罪构成进行论证,并考虑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同时,办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的积极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情况,就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

另外,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工作,如果存在构成本罪情形的,则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主动退赔等情形向犯罪嫌疑人做好解释,争取在量刑上能够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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