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患者隐瞒不报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患者隐瞒不报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白小雨

在疫情爆发的当下,社会各界都在全力参与抗疫工作,但却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隐瞒疫情。咸宁市某小学副校长隐瞒疫情、违规操办寿宴,致使超百人被隔离;河北某医生故意隐瞒病情致100多人密切接触,医院门诊遭关闭……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也实在可恨!在这些人心里隐瞒疫情仅仅是道德问题,但其实早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政府已经在这场疫情战役中坚定了立场:2月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明确表示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下列两类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与上述文件相匹配的有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心大”如湖南何某,1月21日从武汉返乡后拒不隔离,仍与不特定人群密切接触,于2月2日被确诊,为此他付出了惨痛代价:何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立案侦查,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无独有偶,孙某某于1月23日被诊断为疑似患者,嘉陵区人民医院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四川南充老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2月5日下午,孙某某治愈出院,2月6日下午即被警方通报以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患者及疑似患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拒不执行隔离……抛开其自身安全,其本身就是移动的“人肉传染源”,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情节严重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则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也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但从疫区返乡公民也不必过分慌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不构成犯罪,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展开疫情相关工作的,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医疗、医用卫生器材、物品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等行为,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国难当头,一个人对疫情的隐瞒,背后可能背负着上百人的性命,一个人对疫情的瞒报,可能让全中国人陪着隔离,为他买单!笔者呼吁大家提高警惕、拒绝瞒报,不仅是对自己安全的保障,更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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