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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作者/康文平律师
日前,我国疫情的防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部分省份将防控等级由一级降至了二级或三级,各地方政府、企业都逐渐复工。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司法部门也是功不可没。刑法作为担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重任的最重要部门法之一,在重大突发事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对一些拒不履行疫情义务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追诉。其实,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拒不履行疫情义务导致传染风险甚至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依法惩处,在刑法中早就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为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更是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首先,《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人群的特定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因新冠病毒具有潜伏期和高传染性,疑似病人被纳入了《意见》之中。疑似病人则包括有重点疫区旅行史的、出现明显症状却不就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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