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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慈溪市横河xx轴承配件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孙某等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9600元。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慈溪失去联系。2019年12月15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王某限期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王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支付。后由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工资进行了先行垫付。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偿还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的垫付款项。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家属已偿还政府的垫付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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