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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口罩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作者/赵爱梅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随处可见“出行请您务必戴口罩”的温馨提示,各种口罩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这些口罩对病毒的隔离效果甚微或者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经触犯了刑法。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否为“假口罩”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结合案情才能准确认定构成以下哪种犯罪。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03年SARS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57号)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有关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4个种类。假医用口罩的认定,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产品宣传资料、检验报告、网购聊天记录和是否有KN95等此类标识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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