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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故意隐瞒病情致病毒传播,涉嫌犯罪!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青海某市后,其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苟某及其子均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公安意见】
2月1日,青海某市某区公安机关对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表现是: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患病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本案而言,苟某从疫情重灾区武汉务工回到某市区,故意隐瞒行程和活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和一起务工回家的儿子多次在外活动,(后来,二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密切接触人群,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犯罪,故公安机关对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友情提示】
当前正处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环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主动报告,及时就医,接受治疗,自觉隔离,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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