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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暴力闯卡点,持刀杀人被判死刑!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某县某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某路段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马某(男 26岁)驾车途径该卡点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强行搬除路障,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持手机拍摄取证,马某见状大怒,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某腹部捅刺,致二人死亡。案发后,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判处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有关自首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从上述“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款看,“可以”从宽处罚,表明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也就是说,并非对每一自首的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而是既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由审判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马某因对张某拍摄取证行为心怀不满,持刀对张某身体重要部位连续捅刺,对前来劝阻的李某身体重要部位又持刀捅刺。该客观行为表明马某积极追求二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虽然案发后投案自首,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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