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命案终告破,南医大女生笑九泉!

28年命案终告破,南医大女生笑九泉!

作者/曹形龙律师

2020年02月23日22:57:02,今日头条发布一条《28年前南医大一女生遭奸杀案告破,一个细节揭开真相》的报道。24日,《扬子晚报》报道了南京医科大学的一则声明。但愿逝者在九泉之下能够瞑目,正义确实来迟了,但我坚信正义终究不会缺席。据《法制日报》称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男,1966年10月02日出生,徐州沛县人,苏美达集团司机。现在犯罪嫌疑人己经被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法院的审判。

我相信公检法机关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刑事案件不单纯关注结果,犯罪结果只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犯罪构成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要件”说‘’都要具备犯罪构成后要件后,才能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无论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配套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本案尚在侦查阶段,笔者对本案案发细节不了解不能妄加评论。但对本案涉嫌的罪名,笔者可以做一个普法式的分析说明。1.犯罪嫌疑人犯一种罪的情形一、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本着杀人的动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结果。二、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本着故意伤害的目的,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故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仅仅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如果本案真如今日头条所描述的“奸杀”情形,则犯罪嫌疑人还构成强奸罪。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情形
一、故意杀人+强奸=死刑。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过失致人死亡+强奸=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笔者总结的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本案的犯罪嫌人并不一定必须被判处死刑。生命和自由的价值毋庸置疑,对颠覆普通人认知结果的行为,大多数的人的本能反应是:先除之而后快,还用商量吗,恨不得亲手杀了他!但这种血亲复仇的原始社会解决问题的方法早已淹没在滚滚的历史车流中。欧洲的决斗的惯例也逐渐被现代法律进行了规制。大家自发地把手中的权力让渡给国家、同时国家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虽然人类在制度的约束及监督下,偶尔还会暴露出动物的本性,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接受制度的约束并享受井然有序的秩序给自己带来的安全感。如果我们严格的遵守法律并不受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可能法律作出的结果和一些人朴素的想法并不一致,一旦有这种情况的出现,请不要惊讶,这可能因为这些人并不了解法律内部的运行机制。刑事法律体系是非常讲究程序的,我们上学时曾经有个形象的调侃:在刑事法律中,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就,法院是吃饭的,律师是要饭的。这个调侃虽然好笑,但某种程度上确实说明了公检法及律师之间的分工。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一台戏的话,每一个角色都有复杂的程序规则着演员,外行人看不懂、想不明白也就不难理解了。以上的各种罪名及量刑结果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但定罪量刑还要受刑法总则的原则的指导。以上预测的结果并没设置犯罪中的情节,加上情节后判刑变得更加复杂。从公安机关发布的通告来看,是2020年2月23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应当没有自首情节,但不排除以后有立功情节,立功情节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累犯制度,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关于是否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案的案发于1992年时隔28年,我国法律规定最长的追诉时效是20年。案发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以看出修订后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是公、检两机关只要立案侦查追诉时效就会延长。本案在当时轰动全国公安部派专家协助侦查、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中,故本案追诉时效一直处于延长状态。无论什么结果,抓获犯罪嫌疑人都一件值得欣慰的事。公安机关的工作没有白做,司法资源也没浪费,被害人的亲人、同学、学校也都会释然了。在某种意义上,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解脱,朴素的正义观念在每个人心目中都是存在的。我想在犯罪嫌疑人的心中也是存在的,她就像被包了一层皮的玉石子料,揭开了就透了。我相信,如果他不是杀人狂魔或者和被害人有深仇大恨的话,伴随着随时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恐惧,他的内心怎能会安宁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