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涉嫌哪些罪名?

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涉嫌哪些罪名?

作者/高庆律师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5日至1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以每只2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假冒的“飘安”牌医用口罩8万余只,获利达人民币15万元。

【判决结果】

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销售伪劣产品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律师分析】

医用口罩一般分为内、中、外三层,内层为普通无纺布,中间为超细 聚丙烯纤维材料,起到隔离过滤作用,外层为超薄 聚丙烯 材料,起到抑制细菌作用。假口罩要么材质不行,要么层数不够,甚至仅为一层的纸。这些口罩对病毒的隔离效果不佳或者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各地没有足够的防护口罩储备,供求关系紧张。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已经触犯了刑法。
截止到2月24号,全国公安机关已经刑事拘留涉及疫情的犯罪嫌疑人4260人,其中制售假劣口罩的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扣了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涉案价值达到1.74亿元。假口罩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 依法惩治 妨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制售假口罩主要涉及两个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上述两个罪名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系列罪,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但没有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 医用器材罪,若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若同时构成两个罪名的应从重处罚。回到这个案子来说,被告人杨某虽然销售了假口罩,但并无受害人出现被感染或者出现严重危害健康的情形,因此,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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