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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延误治疗死亡,雇主悔恨入牢房
作者/高庆律师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8日,被害人汪某在被告人刘香波经营的工厂做工时,被刘香波错误操作的机器撞到腹部,导致其不适。被告人刘香波将被害人汪某送往仁和医院治疗,后因汪某病情严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香波不顾医务人员的病危劝告,冒充被害人汪某的姐姐,在医院的《病危病重通知书》、《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上签字,强行将被害人汪某出医院,并用私家车将其送回被害人汪某的住所,导致被害人汪某未得到及时医治。同日22时许,由于病情严重,被告人刘香波又将被害人汪某先后送往四季青医院、解放军304医院进行救治,后被害人汪某于次日16时许,在解放军304医院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汪某系外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香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分析】
首先,被告人刘香波制造了主要危险的行为,即被告人刘香波在工厂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导致被害人受伤,对被害人汪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直接危害,危及其生命,制造了法不容许的危险。同时,被告人刘香波阻止了他人降低危险的行为,即如果被害人汪某在仁和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接受治疗,或者被转院至其他医院治疗,则其因受伤所招致的危险严重程度会被降低。但被告人刘香波在因其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的情形下,且在明知仁和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被告人汪某出院有生命危险的关键时刻,仍不顾医生劝阻,将汪某带出医院,送回住所。被告人刘香波的行为客观上中断了被害人获取救治的机会,阻止了他人降低危险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刘香波的上述风险制造行为存在常态关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由被告人刘香波的涉案行为所直接导致。上述因果关系并未被第三方因素中断。被害人汪某虽被送往多个医院接受治疗,但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这些医院存在任何医疗事故行为,接诊医生均依照行业标准,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医务人员。
最后,被害人汪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能对死亡结果自我答责。被害人虽未反对从仁和医院出院,在四季青医院及304医院对医生也隐瞒了在仁和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但并未增加受伤所导致的风险,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减少该风险。简而言之,被害人在受到身体伤害之后,是否自主治疗,以及如何治疗并非法定义务,除非被害人后续有自我损害行为,否则均未增加先行侵害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在犹豫是否救治或者是花多少钱救治的之间,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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