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辩护成功: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定性辩护成功: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女)、关某夫妇系河北省Z县计划生育局的门卫,2015年8月,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署办公后,新合并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让张某夫妇继续担任门卫。张某夫妇便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付其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张某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2019年4月19日,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审查。

       因诉讼无果,关某曾经到河北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上访。2019年9月中旬,关某因私事到北京,但未去国家有关部门上访。Z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1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担心关某在北京上访,于2019年9月25日晚上20时许,带领卫生健康局5名工作人员开着两辆车到张某住处,把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让张某抄写《收条》,强行带张某到中国银行ATM机把30万元现金存到张某银行卡上,并要求张某给关某打电话,让关某从北京返回。

      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王某以张某夫妇敲诈勒索其30万元报警。2019年9月26日6时,张某被传唤到Z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关某从北京回到Z县,被等候在Z县汽车站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7日,张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张某、关某分别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爱梅、韩英伟律师为其辩护人。

【案件结果】

       本案由Z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日向Z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了张某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2020年2月1日,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Z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2020年3月31日,Z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夫妇在其诉讼请求已被司法终结的情况下,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张某夫妇犯寻衅滋事罪,向Z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系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审理,2020年4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律师辩护观点】

       某、关某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本案为“钓鱼执法”,张某夫妇无故意非法强索财物的目的;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拿到30万元补偿款。

       张某夫妇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其目的是要求其原工作单位Z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Z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某、副局长刘某等采取钓鱼执法手段:2019年9月25日先是让张某在副局长刘某书写的《处理此案诉求》上签字、抄写《收条》,然后威逼带领张某把30万元现金存进张某银行账户。王某当日随即报警,以敲诈勒索控告张某夫妇并冻结该银行账户,张某夫妇根本不可能拿到任何补偿款。

       第二,张某、关某夫妇诉求是否合法有待司法最终确认,关某不属于非法上访。客观方面没有以上访为由,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方法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

      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显示:此案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将恢复审查。证明张某、关某夫妇诉求是否合法有待司法最终确认。因此,关某不属于非法上访。

      2019年9月中旬,关某没有进行上访的事实。客观方面没有以上访为由,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方法,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

        第三,Z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也不会产生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张某、关某夫妇明确表示索赔的对象是Z县卫生健康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因为,政府部门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Z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

       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本案王某给付张某补偿款30万元,是经过Z县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的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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