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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三千万,一波三折终无罪!
作者/李亚普律师
【案情简介】
孙甲、刘乙、吕丙等人在北京从事钢材贸易。2009年4月至10月,孙甲、刘乙、吕丙等人向张丁、何戊分别采购了1008万元和1960万元的钢材。据孙甲陈述,其将钢材销售到河北某地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导致其也不能给付张丁、何戊钢材款。
张丁、何戊多次向孙甲等人索要钢材款不能的情况下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举报,两人举报的主要理由是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是“高进低卖”。也就是说,孙甲向其采购钢材的单价高于孙甲等人的销售给开发商的单价,孙甲等人主观目的只能是不打算给其钢材款。
2011年3月25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孙甲刑事拘留。4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7日,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同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孙甲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朝阳区检察院又对孙甲批准逮捕。6月18日,该案移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
李亚普律师通过在案的证据发现虽然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虽然是采取“高进低卖”的模式,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孙甲等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该案经过一波三折,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孙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观点】
李亚普律师认为孙甲等人不构成犯罪,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孙甲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过在案的证据发现,虽然孙甲等人是采取“高进低卖”的经营模式,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2.孙甲等人没有给付货款事出有因。
孙甲等人未能向张丁、何戊支付钢材款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未向其支付钢材款。
3.孙甲等人没有逃避行为。
孙甲等人手机一直畅通,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更没有挥霍开发商向其支付的部分钢材款。
因此,孙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办案体会】
2011年3月25日,朝阳区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罪对孙甲、刘乙、吕丙刑事拘留。孙甲的妻子找到李亚普律师作为孙甲的律师。
李亚普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去会见孙甲。孙甲提到,事情是因为孙甲、刘乙、吕丙等人在北京从事钢材贸易。2009年4月至10月,其将钢材销售到河北承德和保定等地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导致其也不能给付张丁、何戊钢材款1008万元和1960万元的钢材。张丁、何戊多次向孙甲等人索要钢材款不能的情况下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举报,两人举报的主要理由是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是“高进低卖”。也就是说,孙甲向其采购钢材的单价高于孙甲等人的销售给开发商的单价,孙甲等人主观目的只能是不打算给其钢材款。
4月23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向朝阳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李亚普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主要理由是,本案纯粹为民事纠纷,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虽然是“高进低卖”。但这只是其占领市场的一种策略,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京东商城等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也是采取“高进低卖”方式。并将网络上的京东商城巨额亏损的相关报道及孙甲等人一直手机畅通,人也在家没有逃避债务等证据提供给了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作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在逮捕后查实相关事实,如果查实不清应将孙甲等人取保候审。
同年6月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朝阳区公安分局在规定时间未查实相关事实,孙甲等人不符合逮捕要求为由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同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孙甲取保候审。
孙甲等人释放后,张丁、何戊等人仍不停的通过上访等方式要求抓捕孙甲等人。无奈,2015年2月10日,朝阳区检察院又对孙甲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更严重的是,该案经过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于6月18日将该案移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李亚普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在案的证据完全证实孙甲所说属实,孙甲等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案完全是民事纠纷。李亚普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了孙甲等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采纳了李亚普律师的意见。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孙甲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孙甲等人得以重获自由。
通过该案,我们认识到律师就要做到“坚持”,只有“坚持”持之以恒的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每一个程序中都尽心尽力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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