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徇私枉法,律师辩护缓刑!
警察徇私枉法,律师辩护缓刑!
作者/李亚普律师

【案情简介】          

       北京市公安局某处干警张甲、齐乙在办理A公司员工田丙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案过程中,按照上级领导的指令C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具了虚假的计算机感染病毒损失证明材料。张甲明知上述材料是虚假的,仍委托诱使会计师事务所对C公司和D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齐乙将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的不确定性论证意见改为确定性意见。并且,张甲、齐乙指使E、F、G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报案材料。最终,田丙因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商业机密罪被判入狱。

       田丙出狱后经申诉改判无罪。张甲、齐乙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于从犯,判处张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辩护观点】

       李亚普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张甲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甲的行为是在领导的指令下作出的,根据《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二、即便构成犯罪,张甲也属于从犯。

       三、张甲并未获得任何物质利益,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法律解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体会】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警察涉嫌犯罪的案件,社会影响相对较大,律师的辩护压力相对其他案件也很大。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甲等人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是张甲等人在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指使E、F、G公司出具虚假的报案材料,以及让C公司和D公司出具的虚假的计算机感染病毒损失证明材料。张甲等人依据虚假的证据材料对田丙刑事立案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

       李亚普律师通过审阅案件首先找到了张甲是执行领导命令的证据,在案的证据显示,张甲是执行领导的命令实施的侦查行为,并且领导在“大会”“小会”反复强调,干的好就继续干,干不好就“下沉”(下放到基层公安机关)。可以说,张甲等人是在完全被领导胁迫之下实施的犯罪。另外,张甲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收受任何的好处。虽然,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无论是徇私情还是私利都可以构成犯罪,收受贿赂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条件。但张甲没有收受贿赂可以反应其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领导的命令和胁迫,不是基于自身贪图利益等因素。张甲的行为相对是轻微的。

        在反复的阅卷过程中,李亚普律师又发现了公诉机关提出张甲等人在该案没有他人举报的情况下进行立案程序违法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无论是因控告人的控告而接受的案件,还是因为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都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这不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而是义务。

       最重要的是李亚普律师发现张甲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的作用是次要的,其应该是从犯。

       最后,李亚普律师还将张甲是连续多年的优秀共产党员,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孩子刚刚出生尚未过哺乳期等案外因素提供给了法院。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亚普律师提出的张甲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张甲被判处了缓刑。

      纵观该案,辩护人应把握住每一个辩护细节,不放弃每一个辩护理由,包括法律因素和情感因素的辩护意见都要提供给法庭,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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