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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中学教师涉嫌猥亵女学生”“福州多名学生曝被班主任猥亵”。。。。
近日,未成年人遭猥亵、性侵的案件频频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性教育以及性同意年龄的广泛讨论。
法律如何界定“性同意”“性自愿”?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性同意的能力?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性同意年龄引争议
过低易滋生性犯罪
据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所谓性同意,是指发生性行为之前,要获得对方明确的同意。性同年龄就是法律上达到有能力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年龄。低于这一年龄的,被视为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其实际上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补充说道:“并非所有获得或者给予对方明确同意产生的性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例如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承诺行为能力的,这与其年龄阶段、心智发展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韩英伟说,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与年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少女是自愿的情况下,则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但在违背少女意志的情况下,无论少女年龄是多少都予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近日,关于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引发公众争议。有观点认为,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意”的能力。
对此,郑宁说:“性同意年龄的设定需要考虑一个国家相关人群对于性心理的认知水平。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设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是16周岁,如美国各州的性同意年龄都不低于16周岁。一些国家即使把性同意年龄设为14周岁及以下,也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如德国规定了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但对于特殊信赖关系下的性侵犯罪又分为16周岁、18周岁两个年龄段。”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各州的性同意年龄都不低于16周岁,有些州的性同意年龄则高达18周岁。美国得克萨斯州还规定了“罗密欧和朱丽叶条款”,即青少年之间彼此主动的性行为,即便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4岁,及两人性行为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行为人无权威地位,就可免于性侵害的指控。《德国刑法典》“对儿童的性滥用”规定了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但实际上有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三个年龄界限,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在郑宁看来,我国的性教育比较缺失,未成年人对于性的观念普遍不成熟,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明显过低,容易滋生性犯罪。他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同时在刑法中明确滥用信任地位强奸罪,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时,滥用信任关系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韩英伟也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女性常常因为社会经验少、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多数情况下系被男性诱骗而同意发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具有“自愿”。但是,犯罪分子却可依据法律规定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无证据证明属于胁迫的情况下,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韩英伟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并对强奸罪从重处罚,增加犯罪成本,还要禁止犯罪嫌疑人从事与幼女相关的行业,并制定该类罪名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性教育须提早普及
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背后,关于性教育缺失的问题被公众广泛讨论。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曾对16152位家长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7.35%的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过防性侵安全教育,22.91%的家长从来没有进行过,其余39.75%的家长偶尔进行过两三次。
王丽(化名)就读于北京某大学三年级,她曾在幼年时遭受过猥亵。据王丽介绍,在小学时,她曾在校外上补习班,补习班的老师很喜欢亲学生,或者拥抱学生,但那时候她并不明白什么是性骚扰,只觉得老师看孩子们可爱因而想要对孩子们亲亲抱抱,未将其行为看成是侵犯自己。
韩英伟认为,性教育应提早普及,让儿童了解自己的身体有哪些地方可以被触碰、哪些不能被触碰;哪些行为别人可以对自己做、哪些不能做。让儿童有危机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学校可以在小学专门开设一些性启蒙课程,传播健康安全的性知识。
“在小学阶段开展性教育最合适。在当前社会中,孩子普遍早熟,再加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一些小孩很早就有独立意识,开始学会思考,正是学习了解身体知识、学会保护自己的好时期。从小学习能形成潜移默化的理念,在遇到不法分子对自己的身体图谋不轨时,明白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是不该有的,这样才可以做到有效防护。”韩英伟说,“未成年人在遇到侵害时应学会拒绝,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同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也要学会严于律己,自觉抵挡诱惑。”
郑宁也认为,性教育应该从小开展。“1岁至6岁是儿童性教育的启蒙时期,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引导孩子正确认识性器官,保护私密部位,了解生命诞生过程,掌握与他人交往的尺度,了解性侵害的方式,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
郑宁建议,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对新入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开展反性骚扰教育,并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处理机制。媒体也应当通过生动形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普及正确的性观念,并指导女性迅速识别性侵犯、性骚扰行为,采取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女性自身应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对性骚扰、性侵行为零容忍,并及时寻求政府部门和他人的救助。
刊登于《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林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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