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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最近,广西一案件二审判决引起了界内外人士的极度不满,普遍认为有失公允。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法院判决】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律师解读】
对于该判决,网络上有两种声音:1、杨某强奸杀害幼女,手段残忍,性质过于恶劣,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
首先,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如果属于邻里纠纷;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得到家属谅解;如果有法定从宽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考虑判处缓刑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在此案中,不仅不存在邻里纠纷,也没有出现积极赔偿(只是归还了当时抢夺的32元!)。唯一存在的只有法定从宽情节:自首,而这也不足以为杨某“保命”。【可参考《刑事审判参考》946号李振国案】
其次,《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其中关于减轻处罚,明显应用的词语为“可以”,而并非“应该”。也就是说,减刑与否是一种弹性决定。
最后,201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指出,“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此案中凶手杨某手段极其残忍,明显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甚至很大可能性是想通过自首逃避法律的制裁,减刑显然不适用。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极其恶劣,案发后除了自首并没有其他酌定情节,缓刑也许不是一个合理的决定。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给关注此案件的业内外人士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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