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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近些年,“正当防卫制度”热度直线上升,无论是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还是今年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的“福州赵宇案”,都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所讨论的焦点;至此,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司法部门如何认定案件便成为使百姓信服法律、树立法律威严的关键。下面就从律师角度分析一下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晚,刘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某,后被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8月27日在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砍人不成反被杀”事件进行了最新通报,事件中白衣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法律理由】
该案件社会各界人士颇为关注观点众多,下面以一小则案例来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乙与甲因互抢摊位发生争执。乙愤怒中操起菜刀猛砍甲,甲慌乱中拿起扁担挥舞抵挡,凑巧击中乙小腿致其摔倒在地,因担心乙起身继续攻击自己,赶紧上前拿起扁担连续击打乙头部,致其重伤。后查明,乙倒地后已昏迷。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吗?
若想讨论该案件,我们必须要对正当防卫有所理解。何为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仅看法条我们并不能对正当防卫有一个更好的理解。若想成立正当防卫,必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主观条件: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只有这五种条件兼备才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无论是该则小案例,还是“昆山龙哥案”亦或是“福州赵宇案”,其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主要的争议点就在第2个时机条件。也就是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才可能减少或者避免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才具有正当性。此时要引入一个专业性术语,即“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何为“一体化防卫行为”呢,就该则案件来讲,即使甲与乙发生争吵,双方皆存在过错、但乙持菜刀猛砍甲,属于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甲基于防卫意思而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虽然乙倒地后昏迷,但此时甲并不能意识到其已经昏迷,为保护自己的生命、避免乙继续攻击自己,“持扁担继续击打乙头部的行为”与“先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此时甲将乙打成重伤,但甲针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同理“昆山龙哥案”也是如此,刘某先前拿刀砍击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此种情形下于某反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后在刘某往车里跑的过程中于某继续反砍的行为,基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我们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此时于某并不能理智的判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在自己生命受威胁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法律也不能苛求其停下来判断是否还有危险的存在然后再去反击,故综合来看于某的整个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总结】
该案件对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处理结果认定为正当防卫,体现了司法活动即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做到了“法、理、情”的统一。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担当,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
赵彬律师,盈科总部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盈科行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先后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武装警察部队等法律顾问,擅长以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法律服务,成功经办多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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