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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蔡某将其子殴打致死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蔡世祥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解读】
一、在犯罪构成方面,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交叉包容关系。
1、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包含特殊主体。
2、主观故意: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3、侵犯客体:虐待罪侵犯的客体为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身体健康权。后者包含前者。
4、行为构成:虐待罪是一种长期、持续性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一般多为一次性的。
不难看出,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情况更为广泛。在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分尤为明显,虐待罪必然是长期的、持续的,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一次性的。
二、加重刑上予以区分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虐待案件被发现都因为出现了加重刑的结果,即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刑也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就是一次性造成的。此案中,蔡世祥虽多次对其子进行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但都不是导致其子死亡的原因。而最后一次使用钝器对其子进行的攻击,则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也就是笔者所阐述的“一次性”行为造成的,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有些许的类似,但本质上却有极大的不同。不能仅依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予以定性。更多应从犯罪构成来进行分析。
两者的判罚差距非常大,莫要让歹人脱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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