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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陕⻄省兴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发布警情通报:11月2日13时许,兴平市公安局⺠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案件线索:陈某等人将袁某打伤致死。
经侦查,10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梁某、杨某等六人(两人无业、四人职校学生,均是兴平市阜寨镇人)因袁某将陈某手机号码“拉黑”等琐事,在阜寨镇将袁某(男,15岁,兴平市阜寨镇人)殴打致昏迷,后用⻋将袁某拉至兴平城区一宾馆房间内。10月30日上午,陈某等人发现袁某已死亡,于当晚将袁某尸体运至阜寨镇一处农田掩埋。
【处理结果】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梁某、杨某等六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侦查中。
【律师解读】
一、此案是否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此案显然是一起团伙杀人事件,如果依据故意杀人罪予以定性,则6人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刑罚。虽然同情死者,也希望对凶手们进行严惩,但刑法有自己的基本准则,不能仅凭他人意愿随意适用。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案中存在一些特殊情节:(1)行凶6人与死者相识,经常在一起玩耍。双方无冤无仇,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2)事件的起因是陈某与袁某因琐事发生了纠纷。(3)陈某带着一伙人决定“教训”一下袁某,没想到将袁某殴打致昏迷。(4)袁某昏迷之后,6人的意⻅也产生了分歧,有人表示应该送往医院,也有人表示不进行施救。(5)在将袁某送往宾馆后,第二天发现袁某死亡,6人决定抛尸。通过上述情节可以推断,这6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定性为故意杀人有失公允,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理。二、有没有可能定性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退一步考虑,本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当6人的主观为故意伤害时,事件就应分为两部分来考虑。首先,嫌疑人殴打袁某至其昏迷,这一部分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其次,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嫌疑人对袁某产生了救助义务。而这6名嫌疑人经协商并没有救助,则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过,此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都均为未成年人,对殴打他人的后果很可能预想不到。更有可能的是,当袁某昏迷之后,嫌疑人根本不认为昏迷的袁某会死亡,此时要求嫌疑人施救则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就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6名嫌疑人扮演的⻆色并不相同。其中一个名为陈某的人明显是这起团伙作案的主犯。尤其在袁某被打致昏迷之后,陈某作为主犯的作用最为突出。因为有几个嫌疑人建议将袁某送往医院救治,但被陈某拒绝了。并且,在抛尸之后,陈某又登陆了袁某的社交媒体账号,发了一张照片并配文:“上班”,试图掩人耳目。对于这种主要⻆色,应着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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