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镇打人女孩被抓,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安思霖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1日下午,四川某镇发生一起殴打未成年女生事件。事发后,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当晚即抓获打人者彭某(男,17岁)、刘某(男,15岁)。打人后逃逸的女生何某(14岁)于12日凌晨三点左右到案。当日被欺凌的女生共两名,年龄分别为13岁和14岁。

      事发前,打人女生何某与某校学生周某(女,13岁)、周某红(女,14岁)在镇上发生纠纷,此后在微信群互骂。

       10月11日下午,女生何某纠集彭某、刘某找到受害人周某、周某红,三人对两受害人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周某后脑勺被敲了两下,打得较轻。但在殴打周某红时,女生何某拿出自己手机,要求彭某拍摄她殴打周某红的视频,之后连续扇掴周某红。在此过程中,彭某、刘某也都有殴打周某红的行为,造成周某红轻伤。

【处理结果】       

       目前,县公安局对此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打人者中年纪最大的彭某 (17岁)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律师解读】      

        1.本案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一款中“随意”一词,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

       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也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对此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中,女生何某只因与两受害人发生纠纷,就纠集彭某、刘某对两受害人随意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造成受害人轻伤,行为恶劣,甚至将殴打视频传至网络,其行为也具有一定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2.未成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规定,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此法条得知,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是主犯,依法仍不能追究其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本案中,打人女生何某未满十六周岁,虽殴打事件是因其引起的,但由于未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的刘某亦是。

       而打人者彭某已满17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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