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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判决结果】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律师解读】
此案对于正当防卫的应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选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
在于欢案发生之前,法院、检察院根本不愿或是不敢提起“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可能是因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复杂,过程比较繁琐;或是因为无法面对受伤的被害人,即便这个所谓的被害人“罪大恶极”。
就像本案中一审认定的一样,于欢在被逼无奈之下进行了反击,击伤、击杀了几个无恶不作的坏人,竟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完全就是出于对正当防卫的漠视。
最令笔者无法接受的是,法院认为,要债团伙在要债时没有携带任何的武器,所以对于欢以及其母亲的不法侵害不存在“紧迫性”,自然也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想法是何其的主观,2人面对10余人,这10余人还需要携带武器吗?这10余人的力量不足以打伤2人吗?
所以说,法院给出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当然这点也在二审中被纠正了过来。最后,二审判决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出了必要限度。
按照当时的经验来看,于欢能得到这种结果可以说是幸运的了。但随着司法实践大力倡导正当防卫的适用,于欢案如果发生在今天,则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
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也就是说,对于“紧迫性”的评判不能过于客观,应以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准,或者是以一个普通人在案发时是否会做出相同的行为为准。
据相关报道披露,杜志浩在催债时,不仅出言侮辱,还脱了裤子把生殖器往于欢母亲脸上蹭。面对这种情况,试问谁不会反抗?
即便反抗,1个人也根本不可能是11个人的对手。在被暴打一顿之后,警察前来也仅是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便走了”。当时的于欢等于是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除了以死相搏,哪还有其他的办法?
于欢一案的结果,即是幸运的,也是悲哀的。幸运的是他推动了法律的进步,降低了刑罚;悲哀的是他只有一只脚赶上了“正当防卫”这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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