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刘高锋律师

【案情简介】       

       自2019年始,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即参加了一个名为“梦想中国,富国强民”的组织,在缴纳会员费后便正式成为该组织成员。

       根据该组织的规定,成为会员后即可以开展发展会员的活动,并可以对发展的会员缴纳的会费进行提成计酬。

       2020年9月,行为人被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行为人。据行为人陈述,该组织实质上并没有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该组织的会员级别有六级,分别是业务员、组长、科长、处长、总监和经理。截止案发,该组织共发展了大约上百人的团队成员。

【判决结果】             

       行为人被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后行为人被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过会见,我们的初步意见是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根本不直接收取会员的会费,也不参与所谓计酬的计算,更不参与所谓升职的考量。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性,也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或假借经营之名,最终获取经营收益。

      (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之所以成为该组织会员,仅仅是因为其相信可以通过这种经营行为能够获取营利收益,同时其也是缴纳了同等的会员费才可以开展“经营”的。

       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且应当是直接故意。但是,在本案中,对于行为人而言,其不具备诈骗的故意,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三)下级会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基本逻辑是行为人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由此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下级会员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发展了下级会员,通过开展经营获取利益,下级会员对于此种经营行为十分清楚。

       通过前述初步分析,我们最终认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继续羁押,应当立即释放。为此,我们依法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同时提请侦查机关不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行为人。

       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后,侦查机关的态度十分明确,其认为涉嫌诈骗罪,必须提请逮捕。为此,我们在检察机关收到提请逮捕申请后的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同时一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过较为详细的沟通,检察机关也非常有耐心地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行为人最终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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