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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其元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7月份,28岁的谷女士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某偷拍,郎某某与朋友何某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并将偷拍视频及捏造的微信聊天对话截图发至微信群内,此后,视频及截图又被陶某转发,最终形成了网络裂变式传播。
谷女士得知造谣事实后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对此进行了处置,网警发出辟谣公告,郎某某和何某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陶某因证据不足,未被拘留。尽管如此,谷女士的生活仍然受到了很大影响。
【处理结果】
谷女士以“诽谤罪”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2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立案申请。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⒊虐待案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⒋重婚案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⒌遗弃案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案等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此不一一列举。
对于此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由于属于“公诉转自诉”,因此不适用调解制度。
结合本案,谷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依据的既可以是前述第一类“亲告罪”案件,也可以是前述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果谷女士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郎某某、何某某二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前述类型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而,无论依据哪一条款,提起刑事自诉均需要被害人等提出充分的证据。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诽谤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诽谤行为更多存在于网络上,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对应的规定。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刚刚由法院立案,仅仅根据新闻报道中提炼出的事件经过,尚不足以认定郎某某、何某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如果相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二人或将面临最高三年的刑期。
三、一些思考与几点建议
网络快速发展,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信息的传播以指数级扩张,进而导致造谣、诽谤行为的成本低廉、影响巨大,“开篇一张图,内容全靠编”的造谣行为层出不穷。在人云亦云的网络环境下,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不知情网民的网络暴力,如同地震过后的海啸,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造成被害人的“社会性死亡”。
对此,《人民日报》评论道:“让人‘社会性死亡’,如同互联网时代的‘数字谋杀’。虽然有些言过其实,却道出了背后的担忧。自觉维护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理性围观、小心求证、谨慎发声,不做网络暴力的‘递刀者’,或许是我们都应该学到的一课。”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网络空间亦是如此。我们在遇到类似谷女士的侵权、犯罪行为时,一定不能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绝非违法者的乐土,而是守法者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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