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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4日,年仅10岁的杨某燕卖完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杨某毅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杨某燕双眼和颈部,拿走杨某燕卖百香果挣的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两日后,杨某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当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杨某毅被抓获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某燕的遗体。
【法院判决】
2019年7月12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
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杨某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解读】
经过两年三次审理,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终于迎来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笔者关注这个案件也有半年左右了,在看到二审改判死缓的时候,就曾发表过文章表示这个判决很可能存在问题。
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就是因为凶手杨某毅自首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自首情节的话,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处罚。
但笔者始终认为,仅因一个自首情节去宽恕一个罪无可赦的杀人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本案中,凶手杨某毅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这里的任意一条都足以判处杨某毅死刑。即便用简单的加减法也可以发现,一个自首情节根本不足以弥补上述的加重情节。
所以说,判处杨某毅死刑立即执行才是正确的选择。如此看来,二审法院的判决明显存在瑕疵,在忽略了所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错把自首当成“保命符”。这种判罚一旦得到认可,可想而知会产生什么后果:无论什么罪行,只要自首就能保命?
另外,在法院作出判决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这再一次重申了国家对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的决心,并重点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可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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