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贪污“大老虎”,为什么赖某民被判处死刑?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某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2009年底至20181月,赖某民利用担任原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某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法院判决】             

       2021年1月5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某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某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解读】         

       在以往的经济案件中,通常不会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因为在《刑法》修正案(9)中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对于贪污受贿人员,如果金额巨大且情节恶劣的,一般会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所以,是不是因为赖某民案件数额过于巨大,甚至超过了10亿元才被判处死刑的呢?

       其实不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而仅因贪污受贿金额巨大是不足以断定其“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还会考虑社会影响,以及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等因素。

       结合赖某民的所做所为,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不值得被宽恕了。据悉,赖某民3笔数额非常巨大的受贿事实,分别为2亿、4亿和6亿。不仅如此,赖某民还经常向他人索贿、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社会影响恶劣。

       最为可恨的是,在高压反腐的当下,赖某民不仅没有收手,还愈发的猖狂,完全没有反省的意思。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恶劣性质,才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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