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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某(女)与陆某结婚十多年,育有一男孩,在上中学。陆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谢某在家操持家事。陆某爱喝酒,醉酒之后到家就喜欢打骂谢某。2018年5月21日,陆某由于工作压力极大,在家喝酒。谢某送儿子去学校后,感觉肚子疼痛难忍,遂去药店买了些药品,随后回家。陆某便问谢某的行踪,谢某没有吭声,径直去卧室休息。陆某随心生怒意,拿着酒杯去卧室将酒洒至谢某的脸上。于是,二人发生激烈争吵,不一会儿,陆某便殴打谢某。
谢某流泪不止,呼喊“救命”。但是,陆某并没有就此停手,反而越打越凶,拽着谢某的头发往床上撞。谢某拉扯着床单,身体移动到床前台灯,抓起台灯向陆某头上猛击一下,致陆某有些发懵,谢某害怕陆某回过神来继续殴打自己,便向陆某的头部又猛击了3次。陆某遂径直倒下,头部流着鲜血,一动不动,最终停止了呼吸。谢某见状心生慌乱,喊来亲戚后报警投案。
后经法院查明,陆某长期有家暴行为,谢某曾多次想离婚,但是,为了子女,谢某选择了忍气吞声。
【裁判结果】
谢某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获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解读】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危害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我国家庭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很多人即使遭受了家暴也难以启齿,“为了子女”的思想更是使得很多人面对家暴选择了忍气吞声。然而,对这种不法行为的“放纵”,反而会使得家暴愈演愈烈。上述谢某的案例在我国多次实际发生,部分女性不堪忍受家暴,为了保护自己而失手杀死了丈夫,酿成了悲剧。
我国早在2016年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家暴的预防、处置,也公布了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还同时明确了居委会等相关机构的责任,进而达到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罚。我国《家暴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依法进行制裁。
结合本案,谢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如果陆某仍然不思悔改,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倘若谢某采取了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场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陆某醉酒殴打谢某,谢某在发现陆某发懵的状态下依然猛击陆某头部,致陆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保护自己:一、面对施暴者,不要反复用言语激怒施暴者,不然对方行为会更为激烈,尽量保护好自身;二、应当及时报警,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报警后,注意保留报警回执。被施暴后,注意保留病例资料,严重的可以做伤情鉴定,为以后维护自身权利留下有力证据;三、在做好上述准备之后,若事态严重,及时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积极寻求家人、社区、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女性往往会出于保护子女的缘故而选择不离婚,隐忍下去。然而,子女在“家暴”的环境中成长,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对方情节恶劣,女性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简介
韩英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担任开国元首毛泽东侄女毛小青及其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人民公安报社中国警察网专家团成员。曾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凤凰网》等网站、报刊发表案例分析、法制文学、散文、诗词共五百余篇,代表作《案例分析警世录》《清明时节泪纷纷》《开国元勋英模颂》《抗日殉国民族魂》等。联系电话:1352258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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