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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9日17时许,庞某在某市大岭路跟踪小玲,因复婚被拒发生争吵,小玲打电话给妹妹的男友,气急败坏的庞某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坐垫箱内,拿出水果刀朝小玲胸腹、背部连续捅刺。闻讯赶来的小玲妹妹及其男友,还有小玲10岁的儿子,目睹小玲流血倒地,最终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送医抢救途中以及在某市医院时,庞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后来在医院被抓获。2月20日被刑拘,4月8日被逮捕,羁押在某市看守所。
经鉴定,小玲是被利器刺破胸肺和肾脏,造成大出血及气血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8日,某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赔偿覃先生夫妇(小玲父母)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律师解读】
小玲的父亲对这个判决非常不满,认为杀人偿命,凶手不值得被宽恕。那么,法院仅凭一个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庞某到底合不合理呢?
据调查结果显示,庞某在刺杀小玲时,每一刀刺向的都是致命部位,包括胸部、肾脏等关键位置,导致小玲当场死亡。这足以证明庞某存在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惩罚是从严至宽,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的惩罚,首先考虑的就是一命还一命。
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中的凶手往往并不会被处以极刑,就是因为考虑了相应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凶手行凶是因为被对方激怒、或是因对方有错在先,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个过错需要比较严重。
结合本案事实,发现基本没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唯一值得考虑的就是自首。
但自首并不是一个必须从轻的情节,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而法院往往会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再做决定。
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问题必须要考虑。首先,庞某是有预谋的进行着杀人计划。据死者家属表示,庞某在离婚后经常威胁小玲,要求复婚,还逼迫小玲给他钱花。庞某曾表示,如果不答应就杀人。
其次,庞某在杀人时刀刀致命,即便在小玲的哀求下也没有停手。并且,庞某是当着自己孩子的面杀害了孩子的母亲,可见其已经泯灭人性。
这些情节足以表明其动机卑劣、社会危险性高、手段残忍,任何一条都足以判处其死刑。所以仅凭一个自首,绝不足以让其免除死刑。试想一下,20年之后,这样一个罪犯出狱,不知道会不会有另外一个受害女性遭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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