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安思霖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吕某虚构身份,化名陈某,利用伪造警察证照片以及身穿警服的照片,骗取被害人谢某的信任,以“谈恋爱”为名,欺骗谢某先后在某市各银行办理了六张信用卡交给其使用。2018年2月至8月期间,吕某使用谢某的六张信用卡透支或套现人民币共计198049.5元,并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谢某23610元,合计骗取221659.5元。其后拉黑谢某,逃避还款责任。2019年1月15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21659.5元。
【律师解读】
1.被告人吕某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且招摇撞骗罪也可如诈骗罪骗取财物。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
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具有对外冒充警察的行为,并通过虚构的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谢某的信任从而骗款,符合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但同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的行为,吕某的行为也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吕某利用被害人谢某对其警察身份的信任以及欲与之建立稳定恋爱关系的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2.同时构成两罪,为何对被告人吕某仅定诈骗罪呢?
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在竞合情形时,需要择一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吕某骗取被害人谢某221659.5元,数额巨大。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诈骗罪是重法条,本案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