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后进行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张昊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某等人在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其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如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赔偿款累计三万余元。后检察机关以孟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等人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向超市敲诈勒索共计三万余元。孟某等人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多次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判决孟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孟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孟某等人在超市寻找过期食品,购买后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在索赔过程中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赔偿款,其索赔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孟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孟某等人无罪。


【律师解读】     

        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才能予以刑罚。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由此可见,从司法精神层面,目前我国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已经逐步进行了限制,但“知假买假”的行为还没有进入我国《刑法》涵盖的范畴。

       本案中,孟某等人“知假买假” 购买过期食品并以此索要赔偿,虽有不当之处,但不具有违法性,更没有上升到触犯《刑法》的高度。

       二、孟某等人索赔的方式和金额并未超过合理限度。

       就索赔方式而言,孟某等人威胁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这种威胁属于“合法的威胁”,因举报和起诉都是合法的救济途径,孟某等人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争议途径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就索赔金额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孟某等人的索赔主张为一千元,并未超出上述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如索赔方式或金额超法定限度,孟某等人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孟某等人对超市经营者通过“不赔偿就砸店”等方式索要赔偿,则属于恐吓、要挟行为;如果孟某等人通过调包等手段,用过期食品替换超市正常在售食品后进行索赔,则属于恶意索赔。以上两种行为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另外,如果孟某等人向超市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法定限度,也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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