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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亚普律师
【案情简介】
张甲为某省国有公司高管。张甲在2006年至2008年7月间依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市场部的安排,将自己管理的账户里的资金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给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员工,至案发共计发放15,846,587.34元。
另外,张甲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间还将自己管理的账户里的资金分别出借给刘乙、赵丙130万元。
该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县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1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张甲犯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亚普律师为张甲的辩护人。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张甲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二年六个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决张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解读】
笔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张甲挪用公款罪的案发是其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传唤到案后,自己主动交代才被发现的,挪用公款罪应为自首。
同时,张甲在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因其是一般办事人员,只是按照公司领导指示和安排实施奖金的发放工作,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对此案的办案体会,有两点:1、一辩自首获认定。笔者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张甲挪用公款罪的案发是其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传唤到案后自己主动交代后才被发现的,挪用公款罪应为自首。2、二辩情节轻微免于罚。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张甲在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因其是一般办事人员,只是按照公司领导指示和安排实施奖金的发放工作,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
任何案件都有突破口,只有对症下药,不拘于形式,不照搬课本,才能发现问题,找到突破口,也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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