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抢劫过程致人死亡、绑架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判决?​

作者/李韬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租住于某小区,因无经济收入,宋某准备对同一楼的被害人薛某实施抢劫,宋某多次尾随薛某掌握其生活规律,随后购买了作案工具。2020年11月1日,宋某携带作案工具,伪装成快递员进入薛某家中,欲劫取财物,遭到薛某的反抗,遂持厨房的菜刀朝薛某身体多处砍切,致薛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宋某在房间内继续翻找财物。薛某的女儿李某甲(被害人,时年8岁)、李某乙(被害人,时年13岁)先后放学回家,宋某将二人捆绑。薛某的婆婆梁某(被害人,时年62岁)来接孙女,宋某又持尖刀朝梁某的颈部捅刺,致梁某轻微伤后逃逸。后宋某被公安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解读】     

       对于被告人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主要应根据主观方面来判定,即宋某始终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各项犯罪行为。

      本案中,宋某因为无经济收入而准备实施抢劫,并实施了选定犯罪对象、多次跟踪被害人、购买作案工具的行为,其均属于犯罪预备。在实施犯罪时,因遇到被害人薛某反抗的特殊情况,宋某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其死亡。在被害人薛某死亡后,宋某仍继续在屋内寻找财物,并非法占有财物。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五款规定。

      同理,宋某对李某甲、李某乙实施的捆绑行为,均是以实施人身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宋某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对未成年人实施捆绑的恶劣情节,均应当作为量刑情节。

       因此,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宋某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捆绑,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对宋某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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