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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彭某任山东某银行监事长,后该银行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济南某商业银行,彭某因未进入济南某商业银行领导班子等原因而心生不满,多次通过信访手段以谋求自身利益,相关单位针对信访事项分别进行了调查反馈或答复,但彭某仍不满意。
2019年5月,为向济南某商业银行等单位施加压力,引起舆论关注,彭某付给网络推手王某12万元,雇佣其进行网络炒作。
2019年6月,被告人彭某将道听途说、主观推测的信息材料,交由王某加工并经彭某同意后,二人通过昵称为“副监事晓某”的微信公众号、彭某的今日头条账号、“副监事晓某”的百度百家号、“济南某商业银行举报人彭某”的微博账号,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题为《实名举报山东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丁某某与宗某乙、王某甲与鲁某某均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彭某某被违规降级、信访举报无回应》等文章50余篇。上述文章被新浪、搜狐、凤凰、腾讯、网易等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公诉机关对彭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解读】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秩序,所谓社会秩序即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网络空间也成为公众自由言论、自由活动的公共空间,被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因此,网络空间中的不法行为可受到寻衅滋事罪的规制。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可知:“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二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即引发了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者形成了多人围观的局面,扰乱了公共秩序。由此可知,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的标准,严重扰乱互联网空间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彭某行为满足网络寻衅滋事罪的上述两要素:一方面,雇佣网络推手在网络上散布其未曾核实的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发布文章50余篇,10余家媒体报道,点击量超过千万次,引发多人参与,达到起哄闹事的标准,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彭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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