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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灿炎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廖某的儿子廖小某从新冠疫情重点疫区武汉市返回安徽某县,1月22日廖小某出现咽痛、胸闷症状。此时,当地镇政府正全面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对从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登记并要求居家隔离。然而,被告人廖某没有予以高度重视,没有执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还隐瞒了儿子廖小某已从武汉回来的消息,于1月25日,在自家经营的“慧姐土菜馆”中,接待来家拜年的客人和生日宴席就餐客人36人,且允许廖小某参与饭店服务活动。1月28日,又接待廖某慧搬家宴请客人14人。并自1月24日起止2月4日,先后多次与他人聚集打牌、赌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车辆,与其密切接触者有十余人。廖某及其子、父亲、妻子不仅感染新冠肺炎,还导致邻居陈某某等7人先后被直接或间接交叉感染新冠肺炎,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者共计253人被隔离观察。
【判决结果】
被告人廖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读】
1、“一人毁掉一座城”现象当杜绝。
近日,全国新冠疫情形势陡然增重,由于这轮疫情由德尔塔变异株引发,控制疫情将变得更难。全国一盘棋,都在积极防控,尤其广大医护工作者和广大市民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牺牲。在防控的同时,却出现极不和谐的事件或人物,他们因涉嫌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犹记得去年年底,沈阳出现了被网友称为“沈阳溜达鸡”的尹某老人,无视疫情防控政策,几天内密切接触了1.2万人,一人毁掉一座城。因此导致约9万人被封闭管控,几乎所有沈阳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小区封闭,学校停课,饭店关门……惨痛教训,让人记忆犹新。
本轮疫情却又重演。“南京老太”毛某宁,其于2021年7月21日从南京到扬州,居住在姐姐家中。到扬州后,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南京禄口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本人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已被扬州警方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新冠肺炎疫情,是全人类的公敌;防控疫情传播蔓延,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抗击疫情,没有旁观者!在疫情面前,所有人应当休戚与共。如个人行为失范,危害的不仅是自身,还可能牵连无辜的社会大众。配合疫情防控,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
因此,国家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责任是防控疫情和保护防控成果的后盾,疫情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及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给疫情防控“添堵”,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散布疫情谣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4)协助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离开中高风险地区
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属于(3)即被告人廖某不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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