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遇后拒绝付钱,构成强奸罪吗?

者/何忠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职员,工作之余,喜欢去某洗脚城泡脚。某次洗脚时,认识服务员李某,并对李某颇有好感。于是,以后每次去洗脚均要点李某为其服务。有过三四回之后,某晚洗完脚,张某邀请李某一起出去吃夜宵,李某欣然前往。吃夜宵时,为了融洽气氛,二人还喝了一些酒。之后二人去了附近一家宾馆开了间房,然后就发生了男女关系。完事后,张某独自回家。第二天上午,李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被张某强奸了,向张某要个说法。张某认为这是李某自愿的,自己没有强奸李某。于是问李某想怎么样。李某要张某赔偿她二万元。张某不同意。于是,李某报警,张某被以强奸罪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某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像张某这种追求艳遇的男人,就像是相信童话故事的小孩,真的很幼稚。张某也不想一想,李某凭什么同他上床,难道是张某长得帅……还不是想张某的钱?可是,张某却一毛不拔,最终进了班房。有人会问:张某构成强奸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就是性行为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女方是自愿的,男方当然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方不是自愿的,则男方构成强奸罪。

       那么,如何判断女方是不是自愿的呢?

       1.使用暴力殴打,强迫女方的;

       2.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女方的;

       3.趁女方醉酒或者吸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

       4.对女方下药致女方昏迷的;

       5.趁女方熟睡之机,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

       6.冒充女方老公或者情人,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

       以上这些情形,都会被认定为强奸行为。

       比如张某强奸案,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主要依据是李某事前喝了酒,办案人员认为李某系酒醉后不知反抗。尽管辩护人认为,李某是自愿的,张某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有:一是二人相识,宵夜后一起去开的房。作为成年女性不知道孤男寡女在外开房意味着什么吗?公诉人说,李某同意开房,不等于李某同意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二是当时李某没有拒绝,更没有反抗。公诉人说,因李某喝醉了,不知反抗。三是李某能够步行同张某去开房,自己走到房间去,说明李某当时没有喝醉。公诉人说,在路上酒劲没有发作,不等于到房间后不会酒劲发作。四是李某第二天上午并不是立即报警,而是要求张某给她二万元未果后,才报警的。公诉人说,被害人是否报警,什么时候报警,为什么报警,不影响张某构成强奸罪,因为张某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所以,这个案子关键在于李某喝了酒。当时李某是不是喝醉了,控辩双方虽有争议,但法院还是采纳了控方的意见。

       从这个案子来看,男人一定要管住自己。这世上没有那么多艳遇,每一次艳遇背后都是有代价的。要么,花钱消灾。如果张某答应给李某二万元钱,可能李某不会报警。要么,去吃牢饭。本案张某一直认为李某是自愿的,他没有强奸李某,并认定李某是在敲诈他,所以不愿意给钱。可是,最终还是被判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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