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流调轨迹,能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后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武汉市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以梁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此案例为,202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该典型案例,一方面,可指导司法工作开展;另一方面,明确民众负有如实交代流调轨迹的义务,否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为更好地严防严控疫情发挥作用。

       本案应当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如下:

       梁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某某隐瞒武汉旅居史,导致疾控人员不能及时对刘某某采取防疫措施,不断扩大新冠病毒的传播范围,并造成严重危险:刘某某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某医院、内丘县某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由此,梁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的德尔塔病毒传染性和传播力较之前更强,传播速度更快,只有疾控人员迅速掌握精准信息,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维护更多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流调过程中人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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