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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淼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1月间,以某教育机构名义招收数名学生,被告人魏某某虚构教育机构实力诱骗被害人加入其“书生家庭”,后谎称该教育机构具有通过文物引导、复制伟人思想的能力及特殊文物来源,诱骗被害人为给其孩子搭建教学环境,而从被告人魏某某处高价购买物品。被告人魏某某的上述诈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诈骗行为环环相扣,不断加深和强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最终实现其诈骗目的。其中就有被害人郭某某一家三口。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等手段,以需要使用文物等物品对孩子进行培养为由,向被害人出售事先低价采购的物品,骗取被害人3600余万元。被告人魏某某购买上述物品实际支出539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认定诈骗罪成立,诈骗金额3000余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改为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律师解读】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应当围绕着因果关系展开攻防。有罪指控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无罪辩护则需要“证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尽管控方与辩方采用同一个逻辑,但各自看到的“事实”却不尽一致,各自的结论更是大相径庭。
控方认定的事实:1.被告人向被害人作了封建迷信的虚假宣传。2.被害人从被告人处高价购买了大量家具。3.这些家具实际上是被告人事先低价采购的,并不值那么多钱。
笔者作为被告人魏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并不否认控方认定的三点事实,而是在控方认定的事实范围内提出一个新问题:被告人销售的家具共计24件,其中中式家具5件,欧式家具19件。辩护观点是,中国的封建迷信是不可能欺骗被害人购买欧式家具。故被告人向被害人宣传封建迷信,与被害人购买欧式家具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辩护思路有以下五步:
第一步确定辩护的出发点。客观存在的“犯罪结果”应该是本案辩护的出发点,即被害人所购买的24件家具。
第二步是对“犯罪后果”进行深入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确认被害人购买的家具有中式家具和欧式家具两种。其次作定量分析,即被害人购买了中式家具5件,欧式家具19件。
第三步就是由“果”溯“因”。确定“犯罪结果”之后,就要追问“犯罪原因”,也就是追问控方给出的犯罪原因,即“中国的封建迷信”。
第四步就是考察“因”与“果”的“ 关系”,即审查控方认定的“犯罪原因”与客观存在的“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文至此,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严重问题,即被告人宣扬的中国的封建迷信,怎么可能欺骗被害人购买欧式家具,中国封建迷信与欧式家具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呢?
第五步就是进一步考察被害人的身份,研究其被害性。被害人拥有高学历和丰富的人生阅历,毕业于北京一所985大学,获工学硕士,卫星导航专业,一个仰望星空的专业。其社会职务是上市公司老总。拥有这样的知识背景和社会背景的人竟然会被中国的封建迷信所欺骗,多少有点让人难以置信。
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高度重视。二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因上诉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及具体陷入何种错误认识……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害人被诈骗的因素主要是上诉人实施了以下三个行为:第一是虚构教育机构实力,第二是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第三是宣扬使用文物对孩子成长的促进意义。从一审判决所列举的各项证据来看,上诉人确实存在夸大教育机构实力的情况,也有一些封建迷信言论,但这只是上诉人渲染自身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但不足以成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物品的直接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在接触上诉人之前,对这些封建迷信言论早已陷入错误认识,而并非上诉人的宣扬行为所导致,更何况,公诉机关并未将众多学生因教学活动而支持的高昂学费指控为诈骗金额。”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张明楷教授特别强调,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23页。“因”与“果”均是客观之物,我们既不必否定“果”的存在,也不必否定“因”的存在,而应思考“因”与“果”是否有“关系”,如果有“关系”,那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因果观念是主观的,它是人类对客观事物因果关系的主观反映。既然是主观反映,就有一个对错问题。科学的认识,能够准确反映客观的因果关系,而错误的认识,则不可能准确反映客观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笔者既没有否定“果”的存在,也没有否定“因”的存在,而是直接否定了控方认定的因果“关系”,从而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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