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为何不起诉?

张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为何不起诉?

作者/娄静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典型的刑事行政交叉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安徽省某村村民,其所居住的村庄因涉及拆迁,张某等人被选为村民代表,授权同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及处置本村的公共财产等事宜。因整村被划入拆迁区域,供电场所停止运营,涉案变压器由于不再使用而闲置。为防止闲置的变压器被窃,张某等三人协商后,联系收购机电的回收站人员王某,经询价后将变压器以35000元出售。后张某等三人因变压器被卖而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拘留。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接受本案张某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张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

本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律师辩护意见】

盗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20134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盗窃罪进行概念上界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以及法学理论,可以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务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娄静律师通过阅卷,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直接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案涉变压器为村庄集体所有,犯罪嫌疑人张某是村集体的一员,并且其与其他几名村民代表经全体村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受托管理处置村集体公共财产。张某等三名村民代表出售变压器后,及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此事,并将所得价款主动交给村庄公共设施资金管理者周某,说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主观方面并没有直接故意及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在对自己受托有权处置的财物行使权利。

2.从本案的行为对象来讲,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未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且必须是他人的财物,不可能是自己的财物或受委托拥有处置权的财物。本案案涉变压器是由村庄集体所有,而张某为本村村庄成员,因该村涉及拆迁,造成涉案变压器闲置,作为村民代表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村集体利益同其他村民代表在受托处置村集体财产的范围内,共同决定出售村集体财产,属于有权处置,并未侵犯任何公私财物,未造成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3.本案转移占有的行为,未违反被害人的意志。

张某等人处置变压器的行为属于为村集体办理的日常事务,并且所售价款作为集体收入,全体村民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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