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袁某某伪造核酸证明,为何被判刑?
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袁某某结伙,通过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制作并贩卖实习证明、医院病历、医务病休证明书等虚假材料。

       2019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袁某某结伙,通过自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制作并贩卖体检证明、医院病历、医务病休证明书、医院收费票据、实习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2020年12月3日二人伪造“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经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袁某某被抓获。同日,民警从二人暂住地本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二名被告人伪造的公司及事业单位印章200余枚以及刻章机、打印机、空白印章模具、医院病历卡、发票、病历本、病例诊断书等。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袁某某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

【律师解读】                     

       当前各地疫情零星散发,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日福建莆田、厦门、漳州等地“德尔塔毒株”的迅速蔓延,给防疫工作再次笼罩烟云。作为公民,有义务、有责任维护疫情防控工作,更不能从疫情中“打主意”,以职务捞“油水”。

       1、“一刻入刑”,伪造印章要不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刘某、袁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售卖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伪造印章医院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更严重妨害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2、对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意见》强调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核酸检测为了更精准地检测出病原,更精准地实施防控,尽早发现感染人群,切断病毒传播链条。自疫情暴发以来,出于登机、复工、开学、出行、入住酒店等种种需求,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这些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

       然而,无论是畏惧核酸检测、躲避检测、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或者出于猎奇心理散布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结果的人员,因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必将付出惨痛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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