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如何量刑?

作者/陈晓华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2019年终止上市),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时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实现A公司年度报告盈利,授意被告人陆某2(时任A公司总会计师)、沈某某(时任能源公司总经理)等人虚增利润。当年,A公司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其间,沈某某指使被告人顾某某(时任能源公司商务经理)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被告人高某某(时任A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被告人王某2(时任A公司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2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2014年财务报告。

2015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陆某2和王某2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被告人郑某某、陆某2、高某某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同年3月20日,A公司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经鉴定,A公司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295.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陆某2、沈某某、高某某、顾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共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律师解读】

一、本案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规定:

该案A公司各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被2020年12月26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修改之前规定:依法负有信息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由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前,因此适用该条修正之前的规定。即各被告人可判处的最高刑期是三年,可罚的金额最高是20万元。


二、本案的追诉标准的认定:

根据前述司法会计鉴定的事实:上海普天2014年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295.28万元,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本案鉴定结果完全符合以上立案追诉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三、本案裁判结果为何如此之轻

一方面,本案发生在2014年2015年,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条文,处罚较轻。二是各被告人有自首和诸多从轻量刑情节,其中被告人陆某2、王某2、顾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郑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可以从宽处理。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此类案件处罚将会更严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后对比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处罚刑期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改为了五年,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可以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取消了罚金20万的限制。同时还增加了前述两款内容作为其第二款、第三款,加强了对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控制。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地保护了投资者、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未来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触犯此类犯罪,将会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不排除有很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罚金1000万的案例出现,大家务必注意。


五、本案对当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主导的联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财务造假违规披露案,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实施,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会加大。对类似此事件的发生具有警示意义:上市公司负责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在财务数据和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上,需要保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可靠,不进行虚假披露,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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