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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女童惨死,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修改?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0日3时许,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当日下午3点22分,被告蔡某某(13岁男童)将本小区小淇(十岁女童)骗至家中,下午3点28分,仅仅6分钟之后,蔡某某就将小淇杀害。这6分钟里,蔡某某进行了搂抱、性侵未遂、殴打、掐脖、刀刺7刀等一系列行为。可以说时间是非常短,作案工具是一把折叠刀,蔡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划伤了手。下午3点56分,蔡某某将小淇的遗体抛至阳台对面的小树林,距离差不多10米,使用的是抓住小淇的手在地上拖拽的方法。家中沙发腿、栏杆、客厅垃圾桶、厕所垃圾桶中均有血迹。下午4点半左右,小淇爸爸寻找小淇,蔡某某再次出现问他“你女儿找着没有”,神情毫无异常。晚上7点20分,小淇父亲打着手电筒找到被垃圾袋包裹的女儿。法医鉴定,小淇的致命一刀在肝脏,死因是失血过多。晚上7点30分至8点30分,小淇被发现后,蔡某某在班级群“自导自演”假装无辜,并分析杀人凶手“要么是熟人,要么是心理变态”。晚上11点,蔡某某被抓获,并供述出事实。3天后因未成年被释放,引发舆论。
【处理结果】
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加害人蔡某某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小淇家人无奈,只得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凶手蔡某的父母(蔡某某、庄某某)向原告小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民事赔偿1286024元。
【律师解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加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案警方对加害人男孩蔡某某收容教养3年有法律依据。
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小淇的惨死无不愤怒,对蔡某某的行为要求严惩。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少年暴力事件,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或者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整个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修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案再次为这个问题添了一把柴,让这个问题变得不容回避,也在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上戳了一刀。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的主流观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而是会形成交叉感染,反而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但本文的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中国人自古以来讲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国从大清新刑律以来,逐步形成了14周岁、16周岁两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节点,但要考虑到这种划分的历史性与局限性,有必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先不说和晚清的社会状况相比,就是和50年前的社会状况相比,一个14岁的孩子的身体发育状况、认知水平、教育水平、社会关系等和现在差别多大?一个现在14岁的孩子比之前的孩子要高大很多,认知水平高很多,教育水平高很多,社会关系也复杂的多,当然对犯罪的认知水平、对犯罪方法、对犯罪后果等都精通的多了,也就是现在14岁孩子的犯罪主观恶意要比50年前的同龄人要大。本案中蔡某某在杀人后神态自如、并自导自演假装无辜,这证明蔡某的心理承受能力、反侦查能力、社会阅历及知识面与成人无异。这也是笔者主张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出发点。
有人认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笔者不认可这种观点。有时候,再多的说教都不如一个嘴巴子好使,这是事实,就像是教育孩子一样,不能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孩子没一点忌惮也不行。
例如,我国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改成了8岁,这就是紧跟时代的变化,因为现在的孩子可能比50年前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都高,再将8岁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社会状况。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一样,适当的降低有利于形成威慑,比如降低1~2岁,应当是符合现在社会现实的。
至于,监禁造成的相互交叉感染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比如设立未成年人专门的监狱或教养院,配设专门的心理辅导,不但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和改造,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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