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案浅谈“冤假错案”与“疑罪从无”

张玉环案浅谈“冤假错案”与“疑罪从无”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199310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龄乡张家村两名男童失踪,一名6岁、一名4岁,男童失踪后其伯父向当地警方报警,次日两名孩子的遗体被从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打捞出来。法医鉴定两名男童非溺水死亡,而是被人掐死和勒死后抛尸水库。

       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在男童伯父报案后的第三天,两名男童的邻居、当时只有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被警方带走调查。

       19931219日,当地县公安局以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9日检方批准逮捕张玉环。次年1月,南昌市检察院以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5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张玉环提出上诉。

      2001年,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11月,南昌中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次开庭,审判结果与原一审判决一致。张玉环不服判决并上诉,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张玉环继续回到南昌监狱服刑。

【法院判决】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如果要问现代社会进步最大的是什么,对于司法实践者而言,答案无疑是法治的进步。由于办案手段与司法程序的限制,过去的冤假错案频发不断。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判罚有失偏颇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后果,而刑事案件判罚不公,很有可能直接摧毁一个人的一生。

       随着科技的进步,办案手段得到了不小的提升。例如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续杀人案,是通过Y-DNA检验才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刑事诉讼法》对于“疑罪从无”的肯定,更大的推动了公正裁判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简单来说,只要证据不足,就必须将嫌疑人无罪释放。在以往的案件中,一些案件即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还是给嫌疑人定了罪、判了刑。这显然是不对的。一个冤假错案,不仅是冤枉了无辜的人,还放纵了一个罪犯;而一次“疑罪从无”,却只放纵了一个罪犯。两者孰是孰非,显而易见。

       疑罪从无可以说是避免冤家错案的重中之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3978人;全国各级法院在过去五年总计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结合今年审判的两起案件:张志超案与张玉环案,我们发现和处理冤假错案由亡者归来转变为疑罪从无,也就是纠正冤假错案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规定进行纠正。可见,以这些典型冤假错案的纠正为契机和抓手,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正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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