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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晓勇律师
【案情简介】
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想归还银行信用贷款,但不会使用手机APP还款,就让甲帮忙操作。甲在收款方一栏中秘密输入自己账号冒充银行还贷账号,再让乙输入转账密码或进行人脸识别以完成转账,甲以此非法获取乙资金近7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甲退赔被害人乙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性准确,需要做到两步,一要抓住案件的重要情节(有关定罪量刑),二要把握犯罪的本质以及具体罪名的特点。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考量行为和具体罪名的符合度,从而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乙的财产权,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就可以判断,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没有疑问。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以上的认定方法,一方面概括两个罪名的区分要点,一方面提炼具体案件的重要情节,进行往返对照,以确定其性质。
第一步,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特点加以概括区别: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剥夺原占有人对财物的控制占有,从而使自己或者第三人控制占有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原占有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处分财物转移占有的行为。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移占有这一点上,前者违背了原占有人的意志,而后者属于原占有人自愿处分,虽然这种自愿系蒙蔽所致,是无效的,但这是另外范畴的问题,诈骗罪的特征就在于案发当时原占有人的主观状态是自愿的。
第二步,对于本案有关定罪的重要情节加以提炼总结:
本案中,影响定罪的重要情节有两个,一个情节是甲在操作手机APP时,在收款方一栏中秘密地输入了自己的账号,以冒充银行还贷账号;另一个情节是甲欺骗乙已完成前面步骤,让乙输入转账密码或者进行人脸识别,最终完成转账。
本案之所以会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争议,就是因为第一个情节是行为人甲秘密实施的,而第二个情节又是被害人乙受欺骗后自愿进行的,这两个情节与乙失去财物占有甲实现非法占有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乍看之下,既像盗窃罪,又像诈骗罪。
但是,本案不可能同时构成两罪,这就需要进一步区分,在犯罪过程中,哪个情节是主要的关键的,哪个情节是次要的辅助的,以主要关键情节的性质为先,来决定全案的性质。
本案中,第一个情节在前,第二个情节在后,两个情节之间并不各自独立,而是环环相扣,顺序完成。甲秘密输入自己账号以冒充银行还贷账号,之后进一步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欺骗乙已操作完成包括输入银行还贷账号在内的前面步骤,使乙受骗而自愿输入转账密码或进行人脸识别进行转账。
从全面的整体的角度来看,甲秘密输入自己账号冒充银行还贷账号,是之后虚构事实欺骗取财的前置准备行为,是铺垫和辅助。它并不具有独立意义,也不是以此直接取得财物,乙失去财物甲取得财物这个关键节点,最终还是依靠虚构欺骗行为得以直接完成。因此,不能把第一个情节单独拎出来,与取财结果挂钩,以此片面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全案的性质,而应该分清主次,以全面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
综上,本案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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