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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宋某因欠陈某甲钱一事,与陈某甲发生纠纷。宋某和邓某、陈某乙、陈某丙、莫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到东莞市某镇某村电影院门前找到陈某甲,宋某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并持钢管殴打陈某甲。为了泄愤报复,宋某和邓某、陈某乙、陈某丙、莫某等人又持钢管到陈某甲经营的店铺,打砸店铺内的冰箱、电脑显示屏等财物,然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陈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六级。公诉机关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限被告人宋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240.3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
【律师解读】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界限。
首先,犯罪动机与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炫耀实力、扬名或强占地盘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其次,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再次,犯罪的起因不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
最后,犯罪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衅,或与被侵害物主发生争吵,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
二、为何宋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宋某因琐事结伙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伤残六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后,宋某为了泄愤报复纠集多人故意损坏陈某甲的财物,宋某的行为侵犯的是特定人的财产,而非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损坏的公私财物。因此,宋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损害财物罪。
三、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
宋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侵权行为地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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