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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女)因对钱某(张某之子)犯诈骗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刑一案不服,该案经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申诉,张某继续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驳回。
张某仍不服,开始上访。每逢敏感节日、重要会议节点,特别是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张某都到会场进行上访,并多次到北京“非访”。在北京上访期间,张某多次到北京市的非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33次。
2013年11月22日10时50分许,张某与四十余名上访人员到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接待室悬挂标语横幅。于当日15时开始,将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围堵在信访接待室内,阻止工作人员离开。踹砸接待室门窗等室内物品,反锁大门,关闭灯光,强占接待大厅长达七个半小时。当日23时30分许,经各部门合力协作才使接访干部脱困。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等人才全部离去。
2015年4月9日,张某携带非访材料,欲冲击领导在某省会的驻地,被行政拘留十日。张某以上访为名,向政府机关施加压力,索要财物,迫使地方政府为维稳而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逮捕。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为何本案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只能由故意构成。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张某多次在国家规定的非访区上访,抛撒传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国家机关无理闹访,妨害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强拿硬要和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为何本案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并限定为国家机关。主要形式有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与四十余名上访人员的上述行为仅凭证言,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刑事证据规则,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尤其是证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定罪证据的核心和关键,更是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在缺乏客观证据、关联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存疑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信访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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