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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万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管。其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先后六次采用雇请他人送货或者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多人贩卖,得款共计4,900元。黄某两次帮助万某贩卖共计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刘某帮助万某贩卖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万某收买他人微信账号并使用他人身份认证,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再将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
2021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万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电子烟油15瓶,共计净重111.67克。次日,公安人员在万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电子烟油94瓶,共计净重838.36克。经鉴定,上述烟油中均检出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大麻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
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以实现对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
二、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中,被告人万某通过收购的微信账号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视情节轻重,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
万某、黄某、刘某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万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综上,人民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以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社会公众应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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